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中国留学生交流支援立志会章程


1章总则

(名称)

第1条   本法人名称为特定非营利活动法人中国留学生交流支援立志会。

(事务所)

2  本法人事务所设于:东京都中央区东日本桥1丁目1番地7号。

(目 的)

3  本法人以日本和中国广大普通市民对象,为中国留学生能顺利的融入日本社会,开展语言进修、文化交流以及对有助于认识日本的事业。此事业主要是消除由于语言不通、生活方式的差异、日本人对在日亚洲人的偏见、及文化差异等造成的误解,支援因为日本物价高生活困难的留学生,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心渡过留学生活的环境。本法人的目的是,培养真正的知日中国人,让他们成为日中之间的桥梁,达到日中国际亲善,构筑合作伙伴关系。

(特定非营利活动的种类)

4  本法人为达到上述第三条的目的,将开展以下类别的特定非营利活动。

1)促进社会教育的活动

2)振兴学术、文化、艺术及体育的活动

(3) 拥护人权捍卫和平的活动

(4) 促进国际合作的活动

(5) 支援开发职业能力及扩大雇用机会的活动

(6) 对推行以上活动的团体的运营给与联络、建议及支持的活动

(事业的种类)

5 此法人为达成第三条中的目的,开展以下与特定非营利活动相关的事业。

      1)为了消除由于日中文化、生活习惯差异造成的误解而开展的文化交流事业

      2)对中国留学生及日本人开展的语言教育事业

      3)为构筑日中亲善、友好关系的启蒙、教育事业

      4)制作相关主页提供信息服务的事业

      5)针对中国留学生开设咨询业务等的生活支援事业

      6)为达成其他法人目的所必要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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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6  此法人的会员分为以下两种,以正会员为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下称之为“法”)意义上的员。

       1)正会员  赞同本法人宗旨并入会的个人及团体

       2)赞助会员  以赞助本法人为目的入会的个人及团体

(入会) 

7  关于会员入会未设定条件。

2 入会申请者,须填写理事长制定的入会申请书向理事长申请。

       3 理事长在收到前项所说的申请书时,若没有正当理由,须批准申请者入会。

4 理事长在不允准第2项中所讲的申请者入会时,须尽快将其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入会手续费和会费)

8  会员须按照本法人理事会的规定交纳入会手续费和会费。 

(会员资格的丧失)

9  会员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1) 提出退会申请时

       2) 会员本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作为会员的团体消失时

       3) 会费持续滞纳一年以上

       4) 被除名时
(退会)

10条 会员按规定正式向理事长提出申请,可随时自由退会。

(除名)

11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经过总会决议可以除名。

1)违反本法人章程时

2损害本法人名誉或者做出违反本法人目的的行为时

2 根据前项规定对会员予以除名时,须在议决前予当事人辩解的机会。

(不退已付出的物品和金)

12条 不退还已经纳入的入会手续费、会费及其他已付出的物品和资金。  

  3  理事会成员和部门负责人

(类别和定员)

13 本法人设置理事会成员及部门负责人员如下

(1) 理事3人以上20人以内

(2) 监察1人以上3人以内

2 在理事中选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至五名。

(选任等)

14  理事长及监察由总会选任。

2 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互选理事。

3 理事成员中一个理事的配偶或三代以内亲属不得超过一人,或者该理事及其配偶、三代以内亲属关系的成员数不能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4 符合日本NPO法第20条规定的任意一项者不得成为本法人的理事。

5 监察不能同时兼任理事或本法人的职员。

(职责)

15   理事长是本法人的代表,统括所有业务。

2  副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在理事长发生事故或者不在时,根据理事长事先指定的顺序代理其职务。

3 理事组成理事会后根据本条款及总会或者理事会的决议执行本法人的业务。

4 监察执行以下职责

1)监察理事的业务情况。

2)监察本法人的财政状况。

3)根据本项地第2号中规定的监察结果,若发现本法人的业务或财政有不正当行为及违法或违反本章程时,要向总会或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4)为了进行上述报告,有必要时召开全员大会。

5)有关理事的业务执行情况和本法人的财政状况,监察要向理事提出建议。

(任期等)

16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两年。可以连任。

2 因缺额补欠或增员而就任的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前任者或现任者的残余期间。

3 理事会成员即使辞职或任期期满时,也要肩负到后任者就任为止。

(缺额补欠)

17  理事或监察的缺额超过定员的三分之一时须立即补充缺额定员。

解任

18 理事会成员发生以下情况任意一项时,可根据总会决议解任。

1)因身心上的问题被确认为不能继续工作时

      2)违反本身职责或发生不符合理事会成员身份的行为时。

      2  根据前项规定解任理事会成员时,须在议决前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

(报酬等)

 19  在低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范围内,理事会成员可以收受报酬。

2 理事会成员可以报销其执行工作中的所需费用。

3 关于第2项所述的有关工作,具体事项须经总会决定,由理事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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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20  本法人的会议分为总会和理事会两种。
2  总会分为例行总会和临时总会

总会成员
第21条    总会由正会员组成

(总会的权能)

第22条    总会将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1)章程的修改

        2解散及合并

        3)开除会员

        4)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的制定及修改

        5)实业报告和收支决算

        6理事会成员的选任、接任、职务及报酬

        7借款(不包括用事业年度内收入来偿还的短期借款。同第49条。)

        8其他新的义务负担及权利放弃等事宜

        9)解体后剩余财产的归属问题

        10)事务局的组织及运营

        11其他关于运营的重要事项

(总会的召开)

第23条   例行总会每年召开一次。

      2 发生下列情况时召开临时总会

1)理事会认为有必要而提请召开大会时

2)由五分之一以上正会员提出记载会议目的的书面申请时

3)根据第15条第4项第4号的规定,监察招集会议时

(总会的招集)

第24条   除前条的第2项第3号的情况以外,总会由理事长招集。

2 理事长在收到前条第2项第1号规定的开会申请时,须在30日以内召开临时总会。

3 招集总会时,至少在5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的时间、场所、目的及审议事项

(总会的议长)

25 总会的议长由出席总会的正会员中选出。

(总会的定员数)

26 在出席的正会员不到正会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候,不能召开总会。

(总会的决议)

27  总会的审议事项为第24条第3项的规定事先通知的事项。

2 总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除章程规定之外,以出席者多半数方可议决,可否同数时,由议长决定。

(总会上的表决权等)

28条 各正会员的表决权是平等的。

 2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总会的正会员,可对会议通知的事项事先作出书面表决,或者委托其他正会员代理表决。

3 按前项规定参加表决的正会员适用于第27条及第29条第1项,可认作出席了总会。

4 与总会的审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的正社员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议决。

(总会的会议记录)

29条 关于总会的审议事项,必须做出记载如下内容的会议记录。

1) 时间和地点

2)正会员的总数及出席者数(有书面表决者和委任表决者时,要附记其人数)

3)审议事项

4)审议过程的概要和议决结果

5)有关选任会议记录署名人的事项

 2 会议记录上必须要有议长及总会上选任的会议记录署名人2名的盖章或署名

(理事会的组成)

30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权能)

31  理事会除章程规定事项外,还要审议下列事项。

(1)应该在会员大会中商讨事项
(2)有关如何具体执行会员大会决定事宜之事项
(3)其他不须经会员大会商讨表决的业务实施方面的事项

(理事会的召开)

32  遇到下列场合时须召开理事会。

 1)理事长认为有必要召开理事会时

 2)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出记载理事会目的的书面申请时

(理事会的召开)

33  理事会由理事长召集。

2 理事长在收到前条第2号规定的书面申请时,必须在30日以内招集理事会。

3 招集理事会时,至少5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的时间、场所、目的及审议事项

(理事会的议长)

34条 理事会的议长由理事长来担任。

(理事会的审议和表决)

35 在理事会上议决的事项是根据第33条第3项的规定事先所通知的事项。

2 理事会对的审议事项,以多半数方可议决,可否同数时由议长决定。

(理事会的表决权等)

36条 各理事的表决权是平等的。

2 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理事会的理事,可以对会议通知的审议事项,以书面参加表决。

3 按前项规定参加表决的理事适用于第35条及第37条第1项,可认作出席了理事会

4 当某理事与理事会的审议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不能参加该事项的议决。

(理事会的会议记录)

37条 关于理事会的审议事项,必须做出记载如下内容的会议记录。

1) 时间和地点

2)理事总数、出席者数及出席者名字(对书面表决者要附注)

3)审议事项

4)审议过程的概要和议决结果

5)有关选任会议记录署名人的事项

 2 会议记录上必须要有议长及理事会上选任的会议记录署名人2名的盖章或署名

5

(资产构成)

38  本法人的资产构成如下

  1)设立时资产清单记载的财产
 (2)入会手续费和会费
 (3)捐赠的钱物
 (4)由资产而产生的收入
 (5)事业收入
 (6)其他收入

(类 别)

39本法人资产属于与特定非营利动有关业的资产

(管 理)

40  本法人的资产由理事长管理,其管理方法要经过总会的议决后由理事长决定。

6

(会计的原则)

41  本法人的会计必须根据日本NPO法第27条各号规定的原则执行。

(会计的类别)

42 本法人的会计属于特定非营利活动相关事业的会计的一种。

(事业年度)

43  本法人的事业年度为每年的71日到次年的630日。

(事业的计划及预算)

44  本法人的事业计划及该计划的收支预算,在每事业年度由理事长制定,要经过总会的审议批准。

(暂定预算)

45  不限于前条的规定,因不得已的理由而不能制定予算时,理事长在预算制定以前可以经过理事会的议决按照上一事业年度的予算进行收入和支出。

(予备费
46条 为应付超过予算或者有予算外支出的情况,予算中可设置予备费。
      2
使用予备费时必须通过理事会的议决批准。 

(予算的追加和修改)

47条 予算制定后发生不得已理由时,可通过总会的议决追加或修改既定预算。

(事业报告及决算)

48条 本法人的事业报告书、资产目录、贷借对照表及收支计算书等决算资料在每事业年度终了后,须由理事长迅速作成,经过监察的审查后,通过总会的审议批准。
      2
出现决算剩余款时,将转入到下一事业年度的预算。

临时措施
49条 进行予算外借款以及负担其他新的义务或放弃权利时,须经总会的决议批准。

7  更改章程、解散及合并

(更改章程)

50条 本法人欲更改章程时,须通过出席总会的正会员四分之三以上的议决,并且除了日
NPO法第25条第3项规定的微小事项之外必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证。

(解散)

51条 本法人因下列事由宣布解散。
     (1)总会的决议
     (2)达不到与特定非营利活动相关的事业成功的目的
     (3)正会员人数欠缺
     (4)合并
     (5)破产
     (6)政府主管部门取消认证

2  根据上一项第1号的事由解散本法人时,须得到正会员总数4分之3以上的同意。
3 
根据第1项第2号的事由解散时,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

残余财产属)

52条 本法人解散(因合并或破产的解散除外)时,残余财产转让给总会审议批准的地方公共团体。

(合并)

53条 本法人欲合并时,须在总会经正会员4分之3以上的议决,并且必须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认证。

8 公告的方法

(公告的方法)

54条 本法人的公告,除在本法人的公告场所上布告外,还在公报上布告。

9 事务局

(事务局的设置)

55  本法人为了处理本法人的事务,设置事务局。

2 事物局内配置事务局长以及必要的职员。

(职员的任免)

56  事务局长及职员的任免,由理事长执行。

(组织和运营)

57  事务局的组织及运营上必要的事项,要经总会的议决,由理事长决定。

10

(细则)

58  有关实施此章程的必要细则,经理事会的议决,由理事长制定。

附则

1  本章程在本法人被成立之日始施行。

2  本法人设立时的理事会成员如别表。

3  本法人设立时理事会成员的任期不受第16条第1项的约束,从成立之日起到2005831日为止。

4  本法人设立时的事业年度,不受第43条的约束,定为本法人成立之日起至2005630日。

5  本法人设立时的事业计划及收支予算,不受第44条的约束,遵从设立总会的决定

6  本法人设立时的入会手续费和年会费,不受第8条的约束,定额如下。

   1)入会手续费  正会员/赞助会员  0日元 

   2)年会费     正会员   个人 10000日元

                             团体 100000日元

                    赞助会员  个人 5000日元

                              团体(一股)50000日元(一股以上)

别表  设立时的理事会成员  

理事长           五十嵐 一

副理事长         折敷瀬 興

副理事长         玉置 收

  理事          神足 泰弘

            貫井 正昭

              関 誠

                中山 正浩

                横田 龍次

              桂樹 正隆

                鈴木 治雄

蔡 龍日

   监察         藤村 幸義

附 则 2条的修改由2005826日起适用

                                   201695    修改版